□本报记者 张朝晖 北京报道
银监会13日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与5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门槛适当降低,由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下调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对此类机构将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深圳也有意申请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业务范围上有所拓宽,即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允许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此外,增加了“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之外开展业务”的规定,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同时,结合国际经验,《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等。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提出: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