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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规范烟草广告费支出 或影响烟企利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1日 13:5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本网综合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地说,就是减去可以“优惠”的部分,对剩下部分收入进行纳税。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相关人士认为,这将影响到企业税后实际利润。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提高,将在企业税后利润上有所反映,也就是有所降低。这也体现出我国在控烟行动从税收角度进行调控的举措。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广告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针对不同行业有2%、8%等多个档次,新税法之后统一为15%,但一直未对烟草行业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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