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昨起征求社会意见
早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征求意见稿指提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三类机构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