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环东
本报讯 日前,汕头恒生珠宝店的经营人林吉民状告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恒生公司)侵犯“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本报2009年3月13日第6版曾作相关报道),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终审审结。广东高院终审判令东莞恒生公司停止在其公司招牌和产品中突出使用与“恒生”或“HENG— SHENG”字样相同、相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林吉民经济损失8万元。
据悉,因被告东莞恒生公司在店面招牌和产品中突出使用“恒生”标识。原告林吉民认为东莞恒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公司招牌和产品中使用与“恒生”或“HENGSHENG”字样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BR> 该案一审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林吉民不服,随后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针对东莞恒生公司的“使用‘恒生珠宝’及‘恒生珠宝金行’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对‘恒生HENGSHENG’商标不构成侵权”的答辩词,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东莞恒生公司上述使用行为不是对其企业名称的适当简化使用,而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被告使用“恒生珠宝”及“恒生珠宝金行”加钻石外加圈标识及匾牌“恒生”中所用的“恒生”文字与本案商标的“恒生”文字相同,其匾牌使用“恒生珠宝金行”加钻石外加圆圈标识中有突出使用“恒生”文字,在其部分匾牌上有突出使用“恒生”文字。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林吉民注册商标相同的“恒生”文字。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东莞恒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林吉民的“恒生HENGSHENG”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