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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控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1日 05:32  金融时报

  记者 韩雪萌

  7月30日,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以往和现行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调整和完善。业内专家认为,这项银行业风险监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流动资金贷款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目前,随着商业银行客户经营方式的变化,社会经济生活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流动资金贷款的范围不断拓展,所承载的用途也不断扩大。贷款主体已经不只是工商企业,贷款范围也不仅限于产、供、销领域。目前流动资金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客户数量众多、贷款余额较大、用途管理较为宽泛,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其他目的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企业长期占用,管理难度大。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银行实践看,由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较短,融资成本较低,银行管理较为宽松,借款人比较容易获得,因此,贷款用途已经突破了日常生产经营范畴,甚至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等其他用途。正是由于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难以到位,支撑了借款人膨胀的投资冲动,为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提供了方便,也引发了银行间的无序竞争,给贷款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郭田勇认为,《办法》通过进一步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全流程风险控制,强化贷款资金支付使用管理,促使借贷双方改变传统的借贷行为习惯,保障商业银行之间有序竞争。同时,为切实提高贷款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控要求,既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管理质量,更有利于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支持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记者注意到,与前不久银监会正式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同样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办法》要求贷款人应该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者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并且,还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在流动资金贷款中,与银行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以及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单笔支付为超过借款合同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付,《办法》规定原则上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银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规定是对现行贷款规则的补充,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管理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从而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同时,对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标准既有弹性标准也有刚性标准这一特点,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避免部分银行过分利用弹性制度空间套利行为,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借贷双方的承受能力,《办法》才赋予了商业银行自主决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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