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
本报7月28日讯 (记者 薛琳)为帮助焦化企业尽快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省内135户重点焦化企业实施收费减免、缓缴外运出省运销服务费,暂时调低焦炭生产排污费标准等措施,执行期为一年。
据了解,这135户都是山西省确定的第一、二类重点焦化企业。第一类80户是通过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焦化企业、经批准合法的热回收焦炉的焦化企业以及重点国有焦化企业,且企业生产经营都正常;第二类55户是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经营正常的合法焦化企业和已完善土地、环保、取水等行政许可手续批准保留的焦化企业。
这些企业享受的优待:一是降低外运出省焦炭运销服务费,收费标准由8元/吨焦降低为6元/吨焦,同时再缓缴2元/吨焦。二是对这些焦企暂时调低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对第一类省重点焦化企业,将现行18元/吨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为3元/吨焦;对第二类省重点焦化企业将现行18元/吨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为5元/吨焦。对其它焦化企业仍按省环保厅规定的原吨焦征收额收取。
与此同时,对这批企业暂免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停止执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收取的焦炭交易费、山西省炉料交易市场收取的焦炭交易服务费、太铁联合物流公司对焦炭收取的铁路物流服务费等三项费用,有效减轻焦化企业负担,推动山西省焦化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