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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消费税相继调整 我国消费税制更加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 17: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 题:烟酒消费税相继调整 我国消费税制更加完善

  新华社记者何雨欣、李延霞

  继上月我国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白酒消费税制作出重大调整。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相继调整烟酒消费税意味着我国消费税制的设计更加完善。

  由于我国消费税设计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转移定价”的巨大漏洞,相当一部分酒企将白酒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然后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这造成了国家大量税款流失。

  烟行业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在审计署近日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中显示,酒和化妆品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虽然由税务总局核定,但有些产品的计税价格远低于销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消费税流失现象仍然存在。

  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中称,抽查的52户应税企业中有44户存在上述问题,这造成2007年至2008年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

  一直以来,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主要从价计征,但部分生产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等方法,使一部分原本属于生产环节实现的价值转移到了流通环节,缩小了消费税税基,减轻了消费税纳税义务,形成了税收上的漏洞。

  “可以说,烟酒行业的消费税已经难以适应扩大税基的要求,也不利于发挥税收引导消费职能的实现。”专家表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逐步进行调整,以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今年6月,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对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进一步完善了烟产品消费税。

  近日,税务总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这无疑收紧了白酒企业的避税通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说,可以说,此次对烟酒消费税的调整主要是针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打击关联交易和避税行为,使我国消费税税制更加完善。

  “作为消费税中的两个税目,不少国家对烟、酒消费税的课征较重,以达到抑制消费的目的,相对其他国家,我国目前对烟酒的征税相对较低,此次通过调整,可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张斌还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调整烟酒消费税的一大背景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税收收入的持续下降。数据显示,今年1到6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6%,减收1895.68亿元。“通过调整烟酒消费税,既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同时对经济影响又相对较小。”张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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