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珠
社科院副院长兼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认为,对中国而言,目前阶段认真研判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发展趋势,寻求危机背景下金融监管改革目标与有效路径至关重要
关注金融稳定与系统性风险、强化监管协调、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利益、重视国际监管等,都是各国改革的重点。相对于欧美各国,中国经济与金融发展有其特殊性。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的是在实体经济。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因此,本次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将有重要启示作用。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在诸多针对危机动因的分析结论中,重要共识之一是金融监管体系严重滞后于金融发展。日前,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等相继推出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7月23日社科院金融所主办的“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改革”研讨会上,社科院副院长兼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认为,关注金融稳定与系统性风险、强化监管协调、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利益、重视国际监管等,都是各国改革的重点。对中国而言,目前阶段认真研判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发展趋势,寻求危机背景下金融监管改革目标与有效路径至关重要。
各主要国家与地区金融监管改革评价
研讨会上,金融监管改革课题组提交的“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改革”报告,对各主要国家与地区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深度剖析。就美国而言,此次金融危机不仅重创其金融体系,对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也产生了冲击。因此,改革目标不仅在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修复金融市场,也在于维护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英国对国际监管合作的强调也有着特殊利益根源。国际监管合作不仅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也有助于统一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胁。报告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环境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管漏洞,纠正由于市场过度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失衡状态,而非对市场自由做出严格限制。各改革方案,尤其是英国和美国改革方案保持了对市场的信任,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然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强调金融信息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新纳入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信息。强化金融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场外交易要在受监管场所并通过受监管结算体系来完成。另外,要实现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强调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各国权衡利弊后认为多头监管至少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这就意味着监管协调需求将在长时期内存在。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监管协调机构。
强调要强化货币当局金融稳定职能。此次各国改革方案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美国和英国表现最为明显,而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也与欧央行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其主席将由欧央行行长担任。这一趋势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深化。
对金融机构及重要企业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但在相应监管措施上还缺乏具体内容。同时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资产负债表过度干预会损害企业经营自主权,而这直接涉及到市场自由的基本理念,可能激起极大的争议。此外,对资产负债表的监控与干预还可能降低本地企业竞争力与市场吸引力,导致金融机构与企业在不同法域之间的监管套利。因此,国际协调合作与统一标准很重要。
强调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保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知情权与索赔权是各项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内容。但英美立场又有着微妙的差异。美国改革方案更强调反欺诈,而英国关注重点则在于保障消费者能够获得所需金融产品。这种差异源于两国当前在这一领域所面临主要问题与利益诉求的不同。
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相对于欧美各国,中国经济与金融发展有其特殊性。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的是在实体经济。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因此,本次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将有重要启示作用。李扬认为,以下几方面应引起高度关注。
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主要目标之一是要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但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并不意味着用单一标准去对待所有监管对象。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需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完善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的监管体系。
鼓励金融创新,提高中国金融体系竞争力。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情况恰恰相反,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限制过严。因此,我们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监管协调机构,为最终实现统一监管奠定基础。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金融监管当局协调配合不力是导致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监管协调机构。在时机成熟时,我国可以考虑组建由国务院副总理牵头、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高度重视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最近几年,金融控股公司已成山雨欲来之势,对监管提出严峻挑战。虽然其各子公司均受到各自行业的严格监管,但总不免有各支一摊的弊病。美联储之所以被赋予系统性风险监管者职责,最主要原因是其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参照中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加强资产负债表监管。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不完备、不透明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资产负债表顺周期性也加剧了金融危机,恶化了实体经济。随着金融创新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大,如果不能对此进行有效管理,必将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隐患。
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目标之一,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联通与共享。促进对消费者金融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信息。而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应从三方面着手。完善征信体系、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
明确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态度、立场和策略。在最新改革方案中,主要发达国家都对此非常重视并提出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就中国而言,研究和确定自己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态度、立场和策略也成为了金融监管当局所面临的迫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