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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受贿近两亿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6日 06:52  新京报

  【陈同海简历】

  1948年9月 出生

  山东省惠民人

  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

  任浙江省宁波市 常务副市长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

  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

  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

  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3年3月起

  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2003年4月

  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

  被双规,辞职

  2009年7月1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一审宣判。

  【犯罪事实】

  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判决结果】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宽量刑情节】

  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

  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两亿赃款全部退缴

  二中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全部赃款。

  据二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

  陈同海有从轻情节

  法院认为,陈同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二中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疑问

  针对陈同海案的一审判决,记者昨日就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二中院有关负责人。

  1 陈同海被判死缓,理由何在?

  陈同海曾自首退赃检举

  有关负责人: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做出上述判决,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检察机关在指控陈同海犯罪的同时,也特别就此向法庭做出说明,并提出应认定陈同海自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陈同海应以自首论。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故在对陈同海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第二,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规定,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第三,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于该行为,也应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2 此前犯罪数额更小的受贿犯罪分子为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受贿额非惟一量刑要素

  有关负责人: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惟一重要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在审判贪污贿赂案件时也遵循上述原则。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对陈同海的判决,是符合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些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并不意味对其轻纵,既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 陈同海案对国有企业领导有何警示意义?

  防止“一把手”一人独大

  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仍然存在,为有效遏制国企腐败行为,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腐败;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最终实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目标。

  本组稿件/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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