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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办医保需何资质 保监会明确八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2日 13:47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 记者毛晓梅 王文帅 记者11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保险业如何“跟进”新医改提出明确意见,其中首次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八个资质条件。

  此前颁布的新医改方案为商业保险公司尤其是商业健康险市场开辟了广阔空间,但由于方案对“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并没有细化标准。此次,《意见》对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单独核算制度。二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三是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四是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六是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七是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八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监会鼓励和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不再另行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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