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可对境外投资企业放款
●资金范围不限自有外汇资金,也可使用人民币购汇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记者戴明阳)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称,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购汇,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放款,这一资本项下的开渠之举,旨在帮助缓解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遇到的融资困境。
外管局发布的通知称,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国家外汇理局资本司副司长孙鲁军称,“目前中国境外投资协议总额约1100多亿元美元,根据压力测算,用于境外放款的金额最多300多亿美元,同时对境外放款是专用账户并封闭运行,旨在控制风险。”
通知明确,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同时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相关条件,包括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等。
相较2004年外管局发布的104号文件,此次新规降低了放款人的资质门槛,同时对资金来源也明显放宽,一改过去只允许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