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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境外放款再放宽 锁定300亿美元汇出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 02:18  第一财经日报

  张喆

  外汇局称,这一上限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昨日发布的相关文件,自8月1日起,境内企业“走出去”后,可通过更宽松便利的渠道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后续资金支持。

  政策调整后,多少资金可能汇出?外汇局有关人士昨日透露,政策出台前,外汇局所作“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汇出资金上限约300亿美元。

  企业“门槛”放低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最大改进之处在于扩大境外放款主体,由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按现行规定,能对境外放款的企业至少在境外要有3家投资企业,且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这令不少企业觉得境外放款“门槛”较高,受惠的主要是资金充裕的大型集团企业。《通知》放开投资总额和企业数量约束,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从中受益。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相关人士昨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

  外汇局表示,新措施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壮大。

  资金来源扩大

  《通知》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

  按现行规定,境外放款只能用自有外汇资金;《通知》则规定3种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孙鲁军昨日表示,目前境内企业通过境内外汇贷款和发债形式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境外放款,时机成熟后可能给予考虑。

  今后,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可采取三种形式: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如果境内企业所属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通过其以委托放款方式放款。

  境外放款核准和汇兑环节也更为简化和便利。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境内划转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核准手续只需通过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办理。

  上述外汇局人士称,在境外放款涉及到的6个环节中,只有2个环节需要通过当地外汇局分支机构办理,其余环节企业只需直接和外汇指定银行“打交道”。

  总体风险可控

  放宽境外放款政策约束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限制,资金流出更便利意味着风险控制任务更艰巨。

  今后境外放款将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境外放款余额受两个硬性指标约束,既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对于如何评估和控制境外放款“松绑”带来的风险,上述外汇局人士称,政策出台前,外汇局对境外放款政策可能导致的资金流出规模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过“压力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汇出资金上限约300亿美元。与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这一上限规模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跨境资金风险将通过专用账户管理方式进行控制。据介绍,境外放款资金将实行封闭运行,资金流出和流入均通过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经过银行审核后方可进一步划转到其他账户。

  外汇局近期将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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