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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报道 5月12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完毕后,正式的《试点办法》将出台,银监会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择机进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
根据讨论稿,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这些家庭和个人提供额度小、审批灵活、无担保的短期信贷。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为了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然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上浮4倍以上。而且催收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试点办法》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设立了严格的门槛。出资人主要是境内外金融机构等被认可者。必须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