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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不得低于800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3日 06:51  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记者 罗晟 发自北京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框架涵盖以下六方面内容:

  第一,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第四,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五,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是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第六,为防止过度消费,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按照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定价,要求利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四倍。另外,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但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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