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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潮背后隐现假按揭 银行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3日 03:5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徐畅

  一季度以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小阳春景象,北京期房退房率出现了居高不下的情况。有的楼盘退房率竟高达20%,多家热销楼盘退房超过60套。

  退房潮不断涌现带来了不少法律纠纷,业内人士提示,应注意退房潮背后的“假按揭”等违法行为,同时银行应加强监管,完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房地产按揭中的风险。

  开发商假按揭或涉欺诈

  一季度以来,北京期房退房率居高不下,“由于中国实行的是期房预售制度,一直存在着假按揭现象。”社科院研究员曹建海认为,今年一季度的退房潮中,估计不少是因开发商的假按揭。

  “假按揭形式多种多样。”房地产市场分析人士陈真诚认为,开发商为了营造热销假象,自己导演了“自买自退”的把戏,将房源以内部人士的名义买下,当真的购房者看中了该房源后,开发商再通过期房退房程序,将这些房源退出来,再将房子卖给购房者。

  更为严重的情况则涉及诈骗。“所谓假按揭贷款,指商业银行经由开发商,发放无真实借款主体且担保不落实的长期房地产贷款。”2009年石景山法院在对住房贷款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少数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铤而走险,以假按揭等违法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利用退房者没有及时索回自己的身份证明和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以及授权开发商办理贷款的委托书,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开发商与某些自然人串通骗取银行贷款。由于购房借款人的购房意愿不真实,其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一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随之就会出现断供,直接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今年4月底,涉及假按揭的森豪公寓案一审判决宣布,森豪公寓老板邹庆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并以购房人名义与中行北京分行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的手段,骗得巨额个人按揭贷款达7.5亿元。公诉机关认为,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5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贷款理由、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在“假按揭”中,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拟借款人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银行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不仅在北京,伴随着金融危机,全国各地的房地产纠纷都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近日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仅今年1至2月,全国法院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就已达24349件,同比上升15.56%。当前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开始明显增多。

  “行业竞争激烈,银行资信审核显现漏洞是此类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海淀法院相关人士认为,当前金融行业竞争激烈,部分银行员工在审核时对申请人的月收入情况及偿还能力不作详细调查,甚至主动帮助借款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资信审核流于形式。

  该人士表示,由于审查不严,当事人虚构购房合同贷款融资的假按揭贷款屡有发生,当遭遇金融寒流,资金链发生断裂后,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风险。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森豪公寓骗贷案中,曾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的徐维联和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及该信贷业务科信贷员张笑非,在审批“森豪公寓”和“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先后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6亿余元。

  针对某些银行内部法律防范机制流于形式等问题,石景山法院相关负责人建议,应完善银行的资信审查、借款用途监管等内部防范机制。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内容不能仅局限于身份证、手机号码及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资料,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有无违法记录、有无失信情况等进行全面查证。在银行发放贷款后,及时跟踪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贷款发放后出现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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