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银行诉内地投资者案开庭
张晓渔
内地Accumulator投资者与香港私人银行的纠纷(见本报2008年12月22日报道《“我是如何亏损1.75港元的”》)已经在内地进入了司法程序。
记者从北京投资者郝婷处获知,星展银行诉郝婷的担保合同纠纷案已于4月23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这一消息亦得到二中院方面相关人士的证实。但至截稿时止,记者未能联系到星展银行方面人士对此事进行评论。这亦是香港银行对Accumulator投资者到内地进行诉讼并开庭的第一个案例。
星展银行是在今年3月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偿还股权累计期权透支款项9257万港币、偿还外汇累计期权定期贷款2355万日元等三项。2007年,郝婷在星展银行开了户,在客户经理销售“打折股票”的名义下购买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Accumulator。
“两个月时间我的账户从正8000多万被冻结,一年下来变成了负的9000多万。到现在为止,我还没弄清楚我的账户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4月27日,郝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郝婷聘请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律师。根据郝婷介绍,第一次庭审只是进行了初步的辩论,并没有最后的结论。
“他不告我,我也会告他。我一定会跟他打到底,我相信任何地方的法律也不会支持欺诈。”郝婷向记者表示。
事实上,此前星展银行已经在香港对郝婷提起了诉讼,并在今年3月12日进行了缺席判决。但郝婷告诉记者,由于星展银行没有按照香港法律送达告票,这一判决已经在4月6日撤销。
据香港媒体报道,去年11月份,星展银行已经向香港法庭对离岸公司Sanhot HK(BVI公司)及郝婷提起诉讼。
郝婷介绍,第一次庭审的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星展银行提出由于合同约定出现纠纷在香港处理,因此这一官司应适用于香港法律。
实际上,在星展银行在香港提起诉讼的是accumulator投资主体San-Hot HK公司以及她本人,而星展银行在内地提取诉讼的依据是担保合同,即郝婷作为San-Hot HK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星展银行依据担保合同到内地进行了起诉。显然,星展银行同时在香港和内地就同一官司起诉了郝婷。
但郝婷认为,由于其个人身份是在内地,投资行为均需遵循内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应适用于内地法律。
对于这一点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法院也未作出结论。本报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审理过程。
郝婷告诉记者,由于San-Hot HK是在BVI注册的,起诉书应该送至BVI的代理处,由代理转给郝婷本人。在缺席判决下达后,她在香港的律师向BVI的代理进行了询问。对方确认,在2009年2月2日于英属处女群岛向San-Hot HK送达令状后,他们立即通知了星展企业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郝婷介绍,BVI公司实际上是星展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星展企业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注册的,这家公司专门为客户提供BVI公司注册从而帮助客户避税。星展企业服务在注册了sanhot HK后,以1美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郝婷。因此,在BVI的代理收到传票后,首先要送给星展企业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再由星展企业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送给郝婷。
由于星展企业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并没有把令状送达给郝婷本人,因此星展银行知道郝婷并不知悉已向San-Hot HK送达令状一事。
“相当于星展银行做了个局,自己对客户进行了诉讼,但并没有送达客户。却向法院证实已经送达,从而使得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郝婷认为,这个过程中,星展银行及其全资子公司有不诚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