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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11部门出台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3日 14:55  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政策、扎实工作,农民购买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截至2009年3月31日,全国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近600万台(件),一季度各月环比增长在70%以上。全面实施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工作协调难度增大,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为切实落实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把好事办好,4月21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作出重大调整,大幅度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以及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新颁布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农民在提出补贴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到补贴资金,比原办法规定的33天缩短一半以上。简化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补贴审核改革试点。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

  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在销售网点即可办理补贴申领手续。销售网点审核确认购买人农民身份后,符合补贴条件的,记录购买人及产品相关信息,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在农民购买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提交的资料后,应当确认补贴信息,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二是未改革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湖南、深圳、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仍然由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审核,但从2009年5月1日起,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待改革试点结束后再确定是否实行销售网点代理补贴审核。

  未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销售网点应当在3个工作日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销售网点录入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乡镇财政所应当在农民提出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三是改革试点地区及未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完善、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的办法。

  为方便农民群众,加快补贴兑付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中央财政将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还将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安排中,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财政部等11部委提出,各地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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