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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绯:以反知识产权垄断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8日 02:2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009年4月17日-19日,“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为“ 经济危机与亚洲:挑战与展望”。北京市流通经济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王吉绯在与新浪财经独家对话时表示,应把反知识产权垄断,作为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王吉绯在当天的新浪博客上贴出的相关博文《以反知识产权垄断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世界经济秩序的形成逻辑

  为什么上帝偏偏选中了美国,让它站在世界经济秩序的顶端,制订标准和规则?这是由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生产价值链及分工体系所决定的。

  简单说,世界经济秩序的核心只有三件事,其中美国占据了两件。

  一件是最赚钱的软资产,比如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品牌资本和科技资本,加上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资本,能够获取超额利润。

  同时美国还做着一件最”不赚钱“的事,即消费,多年来美国一直是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之所以要给“不赚钱”加上引号,是因为传统经济学理论一直忽视消费。其实规模需求理论已经证明,消费也能够“赚钱”。

  第三件事是赚小钱的生产制造,分工属于其他次发达国家和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以产业资本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制造产品,卖给美国,是美国透支型高消费的供给者,同时又以外汇盈余“消费”美国国债,等于金融资产的消费者。

  如果我们从狭义的经济层面来探究美国持有世界经济秩序主导权的原因,无非两种可能:

  第一,美国是科技大国,凭借先进的科技水平,挤压了全世界的产业资本,并决定了市场利润的分配,即美国凭高科技多分钱,中国凭简单制造少分钱。据不完全统计,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在全球经济活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技术贸易占60—70%。

  第二,美国是消费大国,凭借高消费,以巨大的规模需求方式,影响和决定供给的定价与利润分配。人口只占全球人口4%的美国,进口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20%左右。

  笔者认为,全球产能过剩、需求不足的背景下,美国拉动全球经济几十年,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话语权不是靠所谓的高科技,而是靠巨大的消费需求。谁是需求大国,谁就拥有利益分配的决定权,至少是议价的权利。

  如果美国一直透支高消费,并且持续提供开放的市场,那么美国在世界经济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就不会动摇。但是现在情况出现了变化,美国的消费已经开始出现疲软,并且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抬头之势。既然消费这件事已经不愿意再做了,美国还能够继续通过知识产权攫取超额利润吗?

  抵制知识产权的垄断利润

  美国的所谓公平和正义,是从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出发而确定的双重标准。当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以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名义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的同时,在很多国家却不得不面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调查。

  比如,英特尔公司在2004年初对我国无线电局域网国家标准WAPI进行知识产权狙击,2005年初又以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名义将深圳东进公司告上法庭。然而讽刺的是,英特尔公司却因涉嫌“在微处理器市场独霸市场,强迫用户与其签订独家协议,挤压竞争对手”先后被欧盟、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等组织发起诉讼和调查。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唯一目的是攫取超额的垄断利润。所谓超额垄断利润,就是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例如,中国生产的DVD有80%以上出口,每台要交的各种专利费就已达到20美元,而其出口价格每台仅为35美元,制造商每台DVD的利润只有1美元。

  比专利费更让国人感到气愤的是价格歧视。例如,美国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在我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为90多美元,在日本售价合为600—1200元人民币,在香港为1600元人民币,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当然,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但是有必要“保护”如此巨额的垄断利润吗?凭什么中国消费者每年为WINDOWS操作系统多支出10个亿?5个亿行不行?中国生产的DVD中,只缴纳前1000万台的专利费行不行?

  把知识产权神化,认为绝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正义的,反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就是错误的甚至是邪恶的。这是跨国公司们灌输给我们的逻辑。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配套的法律来遏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我国《反垄断法》只有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对什么是滥用知识产权,什么是排除、妨碍竞争,并没有定性规定。

  我们需要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相关规定,对拒绝许可、搭售行为、差别对待、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知识产权交叉许可与联合经营等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做出明确的定义和相关惩罚条款;适当调低知识产权的保护年限;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准入审核和监管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的买方和使用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垄断审查准入制度和知识产权公平交易审查制度。

  把握“世界市场”的话语权

  一方面使用知识产权垄断压榨我国企业的利润空间,一方面又通过贸易保护主义遏制我国出口,试图将全球市场中心转移到我国本土市场。这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有可能通过反知识产权垄断,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建设一个更公平合理的世界经济新秩序。

  因为我们是需求的一方,正从“世界工厂”演变为“世界市场”。2008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0.8万亿元人民币,创1996年以来的新高; 2008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实际增速高于GDP增速5.8个百分点,已是连续第5年超过经济增长水平。有人据此预测,到2020年中国的私人消费将超过美国,达到全球总消费的21%。

  近几百年来,世界经济总体来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最需要要解决的问题是供给问题,包括量的问题和质的问题。所以供给比需求值钱,科技进步比生产制造受重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分配制度也明显倾斜于前者。

  比如,世界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474年的威尼斯。威尼斯曾经授予著名科学家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当年的科技进步速度缓慢,成果推广效率偏低,收回成本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是如今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以后,产品数以亿计,可以短时间收回成本并取得合理收益。

  “扬水灌溉机”可能10年以上才能够收回成本,保护它的专利权20年有效是合理的。但是对WINDOWS操作系统保护20年,已经使得比尔·盖茨成为富可敌国的世界首富。从这个角度说,发明专利权保护20年,这一适用于500年前的规则,是不是应该改为10年或者5年?

  更重要的是,规模需求理论认为,21世纪是需求的世纪,我们将长期处于需求短缺的状态,虽然科技进步依然是我们追求的方向和目标,但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倾斜的传统分配制度亟需改变。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再担负提供全部消费市场义务并且以各种理由进行贸易保护的时候,我们更要坚持反知识产权垄断。

  笔者完全赞同我们发展科学技术、尊重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型国家的努力,但是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我们距离“世界市场”已经越来越接近了,我们应该也能够以超级买方的身份,参与知识产权的议价,反对知识产权的超额垄断利润,增加新兴市场话语权,重建世界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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