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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成了职工宿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7日 20:36  《新财经》

  文/本刊记者 崔晓红

  集资建房多为划拨土地,建设成本低。当房价飙升后,集资房的产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产权纠纷的背后是利益争夺

  2009年3月18日下午2点,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涉及集资房产权的案件正在审理。原告律师正积极辩护,逐条陈述,被告席却空无一人。

  三月的江南已是春意浓浓,午后开庭,法官有些犯困,不停地打哈欠。在不足45分钟的庭审过程中,“他打了不下六个哈欠。”俞长祈的妻子对法官的表现很是不满。她有些紧张,坐在旁听席上不停地抖腿。她不知道下一场法官会不会还打哈欠,被告是不是仍旧不露面。因为在接下来审理的案件中,坐在原告席上的将是自己的丈夫俞长祈。

  俞长祈所告的对象正是本次庭审中没有露面的浙江东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他九年前参与的集资建房将被东华公司收回。这是他和家人所不能接受的。

  福利分房取消 集资建房解困

  东华公司是俞长祈的老东家。1998年,俞长祈从部队转到东方航空下属的东华公司当飞行员,与他一起进公司的还有另外两名飞行员。当时,公司刚刚组建,他们可谓是元老。公司主要从事农林作业,比如撒农药、灭虫害、山林播种等,后来也发展航拍等业务。

  东航是国有企业,飞行员一直享有福利分房,直到1998年,国家取消了城镇职工福利分房。俞长祈等人没能搭上福利分房的末班车。他们向公司提出了住房问题,公司商议后决定采取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在义乌市政府的支持下, 计划很快付诸实施。

  义乌是一个县级市,一个县级市拥有航空基地,在全国还是第一家。为了引进东华公司,当地政府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了不少优惠政策。

  在接到东华公司的申请后,义乌市政府很快作出批复,东华公司建停机坪、办公楼以及职工住宅楼,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土地。1998年1月13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第1号《抄告单》,内容显示,东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建办公用房与生活用房用地政策可分别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政策和义乌干部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执行。

  “1999年8月15日之前,所有的手续都办完了,准备施工,公司在16日开了董事会。”俞长祈对这些重要的日子记得非常清楚。在董事会上,公司领导表态说:“为了稳定队伍,我们采取集资建房解决你们的住房困难。”随后,董事会下发文件,同意职工集资建房。

  1998年10月8日,东华公司与俞长祈等职工签署集资建房协议,约定职工一次性交纳房费的20%,余款先由公司垫付,算是职工向公司的借款,然后公司按一定比例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直到全部还清。“我们个人当时没有这么多钱,这就和买商品房类似,先付首付,然后逐月还贷。”因为没有土地费用,房价主要根据建筑等成本核算,并经义乌市房管局审核,定价780元/平方米。“当时商品房每平方米800元左右,不过,我们的房子质量要好一些,是砖混结构,在义乌还是第一家。”俞长祈说。

  俞长祈和其他员工交完首付款后,房子很快动工。2000年9月,大楼建成。国庆期间,俞长祈拿到了钥匙,房屋面积约100平方米。

  房产证难产

  引发全员大罢工

  入住以后,房产证迟迟下不来,住户们有些着急,他们找到公司,公司说办不了。于是,他们自己跑房管局、房改办、土地局、国土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得到的回复是,“可以办,但得提供材料,还需要公司打申请。”

  “但公司一直拖着不办。”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直到2004年5月,爆发了一场全员大罢工。“公司所有的飞行员、机务人员、还有市场人员,全部停下来了。在家的飞机不飞了;在外执行任务的飞行员,飞机停在外面,人回来了。我们当时是11架飞机,总共十六七个飞行员全部停工。”

  全员罢工,影响太大了,引起了集团总部的高度重视。集团派出总裁特别助理及专管航空业务的负责人来调查。事实上,此时的东华公司已经易主,在2002年的时候,东方航空将东华通用航空卖给了浙江横店集团,东华公司由一家国有企业变成了民营企业。

  集团领导做员工工作,希望尽快复航。员工提条件,第一条就是必须把房产证给办了,此外,他们还要求集团撤换董事长。

  为了安抚员工,集团撤换了东华公司原董事长。新上任的董事长意味深长地说了一段话:“你们和东华公司矛盾之所以这么深,主要是房产证的问题。其实,房产证问题跟我们横店集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是你们东华公司前任领导没有给你们办,我们可以不管这件事情。况且,我们在收购东华公司时,这两栋房子并不在收购资产之列。但是,你们现在也是集团的员工,我们要关心你们的切身利益。”

  为了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集团领导表态:“房产证的事情,我们保证办。新领导上任第一件事情就是办房产证。”集团希望员工尽快复航以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办房产证不是想办就能办的,等房产证办下来再复航,公司损失太大了。你们先复航,我们着手办。如果办不下来,你们再找我们,再停下来,那是我们的责任。”

  约莫十天后,罢工事件终于平息。员工们开始恢复工作,公司也履行承诺,成立专门小组,跑部门、整理文件、打通关系。在年底的员工大会上,公司领导向大家通报了喜讯,“所有关系都打通了,房产证可以办了,接下来,大家填表、办手续就可以了。公司将房产证作为2005年的新年礼物送给大家。”如此珍贵的一份贺礼!员工们欢欣鼓舞,积极性更高了。

  员工们填了一摞表格报上去了。眼瞅着到了春节,房产证却没有如期办下来。“年底了,政府机关比较忙,春节之后再办。”公司的解释倒也合情合理。

  房价飙升与公司变脸

  春节之后,意外又发生了。公司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房产证的事又没了下文。

  俞长祁作为总经理助理,向公司反映情况,说员工意见非常大,公司应尽快把房产证给办了。后来,董事长找到他,和他推心置腹地说了一番话:“你现在也是公司的高管,如果你是公司一把手,你拿什么控制员工?把房产证全办给他们了,他们说不定明天把房子一卖,就走人了,你怎么办?作为公司领导,手上没有掌控员工的东西,你怎么做这个领导?”

  俞长祈听明白了,但也不能说什么。“我心里知道,房产证不可能给我们办了,今年不可能,明年、后年都不可能。公司就是想控制我们,拿房产证作为牵制员工的一种方式。”

  之前信誓旦旦,饼已经画得很大,现在又要改口,公司怎么下台?“公司找人给房管部门写匿名信,说审查资格不够。后来,房管部门说你们内部有人举报,这个事情暂缓,我们要重新审查。”作为管理层的一员,俞长祈了解一些内幕。

  办房产证的事,至此告一段落。

  俞长祈认为,公司态度转变与两个因素有直接关系。一是员工的情绪,“不少员工是看,看公司发展得好不好,好就留下,不好就走人。就算走人,辛苦这么多年,有一套房子也够了。”

  另一个因素则是房价的飙升。2005年,义乌的房价已经非常高,俞长祈的房子价值80万~100万元,当初集资建的两幢楼,市值高达5000万元。公司后来在一些场合的表态更肯定了他的猜测,“他们(公司)自己说过,打官司好了,反正房子本来也不是我的,我拿出一套房子卖个100多万元,拿100多万打官司,我就把法院摆平了。”

  没多久,东华公司与员工真的对簿公堂了。因为薪资待遇上不去,因为房产证一直没消息,加之2005年前后,民营航空公司风生水起,飞行员掀起了辞职潮,东华公司陆续有飞行员递交辞职书,双方开打辞职官司。

  法庭交锋:

  集资房VS职工宿舍

  2006年4月,俞长祈提出辞职。“我辞职时,公司已经有一半以上的飞行员辞了。我是管理人员,我不能带头。我也得为自己考虑,无论干多少年,房产证可能都办不下来。通过与他们的谈话,我感觉到他们做事很阴暗,很卑鄙,这是欺骗员工,而且房子本身不是公司的财产。”

  与其他许多飞行员辞职一样,俞长祈经历了漫长的法律程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第一轮辞职纠纷中,并没有涉及房子。

  令俞长祈没有想到的是,终审之后,东华公司于2007年6月又向义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俞长祈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330万元,并返还集资房屋。

  仲裁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请求,判俞长祈赔偿公司118万元。而关于房屋问题,仲裁委认为房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予受理,予以驳回。

  仲裁后,东华公司又提起上诉,除了要求赔偿外,还要求俞长祈返还房屋。“公司必然要上诉,不上诉房子拿不回去。”俞长祁有思想准备。

  庭审时,双方就房屋的性质,是职工宿舍还是集资房,进行了激烈争辩。很明显,如果是集资建房,产权则属于集资;如果是职工宿舍,产权则归公司所有。

  东华公司认为:从土地的征用、划拨到建造,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材料显示是“职工宿舍”而不是集资建房。

  俞长祁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司对集资建房没有支付任何房款,所有费用都是由个人支付。协议中约定是借款,单位先借一部分钱给个人,以后个人逐月偿还。根据协议,双方只有借款关系。所以,集资建房的每一砖每一瓦都归集资人所有。如果房屋真的属于单位所有,那么,包括俞长祈在内的所有职工不必,也不可能出资进行建设。事实上,该房屋是由职工共同出资建设。而且在该房屋建设之前,被上诉人确实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向政府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义乌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抄告单》。单位只拥有组织者的身份而不是权利人。

  致命的“第九条”

  东华公司除了坚持职工宿舍的说法,还拿出了另一条证据,就是集资建房协议的“第九条”。内容核心是:在取得房产证前,遇到乙方(俞长祈)辞职、解除合同,或被甲方开除,甲方将有权收回房屋……

  “只要房产证没有下来,无论你以什么形式离开,房子都是他的。而现实中,他又拖着一直不办房产证。”直到打官司,俞长祈才细琢磨协议条款的含义。

  该案二审代理律师张起淮仔细分析了双方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书,认为协议约定的内容,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

  该协议第二条显示:“个人预交集资建房款20%,其余80%由公司垫付,以后逐月扣还”,由此可见,公司明确了房屋为集资建房的性质,即该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公司自愿为员工提供借款。

  第五条约定:“甲方在乙方缴纳房款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认可乙方的产权同步上升。”依此约定,员工对房产的所有权是依据员工缴纳房款的比例而享有,即上诉人缴纳房款越多,其对房屋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也就是说,员工不完全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该约定与第二条冲突。

  第九条的约定与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约定又是相互矛盾的。依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员工对房屋的所有权是确定的,但是,依据第九条约定,遇有约定情形时,公司却有权随意收回房屋,即收回房屋的所有权。

  张起淮认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中,集资建房协议书中明确写道:“为尽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甲方采用集资建房方式,乙方自愿参加集资……”由此看来,该协议签订的目的是被上诉人为了解决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为了让上诉人得到实惠。因此,合同中所涉及房屋应当归员工所有。

  俞长祁告诉《新财经》记者,该案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东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俞长祈支付浙江东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违约金148万元;二,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

  俞长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发稿,二审仍在继续当中。3月18日的开庭因故未能顺利进行,法庭表示将另行决定开庭时间。

  记者观察

  对于本案中房屋的权属问题,法院应自有公正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漏洞百出。

  员工与企业签署合同时,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同又多为格式条款,就算员工对部分条款有异议,也只能签。普通员工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而公司则有法律顾问,在设置合同条款时,首先保障的是公司利益。当员工与企业发生权益纠纷时,合同条款通常对员工不利。这一现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观,毕竟不是每个员工都请得起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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