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上海失业保险最高调至每月六百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 17:2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陈玺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表示,本市出台的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申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调整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同时,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两项工伤待遇标准也随之调整。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后的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