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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违法处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9种违法行为信息可消除
于英杰
所有电子摄像头全部公开;轻微违法行为要口头警告;设定处罚上限,取消高额滞纳金;9种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4月1日起,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下称第105号令)正式施行,与以往政策不同的是,新的规定对交警规范执法、便民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滞纳金等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我省已于日前部署开展执勤执法示范标准岗活动。昨日,省公安厅交管局对广大车友普遍关心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
■轻微违法以口头警告为主
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人士说,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将原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体现了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交警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据介绍,目前我省已明确对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比如,对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改正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能及时改正的;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能及时提交的……将给予口头警告,一般不会处罚。
■电子监控在哪儿全部公开
不少开车人曾有这样的经历,某个路口没发现有电子眼,可几天后就收到了罚单,原来电子眼藏在很隐蔽的地方。这次,第105号令专门设了一章,对电子眼、监控摄像等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固定式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以此解决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编者注:3月30日,南京向社会公布了包含市区、郊区和周边高速的1022个路口和地段的“电子眼”,详见本报3月30日A5版或本报网站www.yangtse.com)
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人士说,两年前我省公布了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规范电子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此次把电子监控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我省很多地方已经在做了,4月1日前,全省道路,包括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只要有一个,就要公布一个。这是实行公开透明执法、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的需要。
■“滞纳金”数额不得超本金
曾有车友为了救人而闯红灯,最后面临处罚的尴尬。如今,第105号令对此明确,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消除这种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这里关键是要车主提供证明的证据。
此外,有9种情形(具体见右上表)之一并经核实的,交警也应当予以消除。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作为处理依据的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不符合这一条的,就要消除。
收到交警罚单,如果不及时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结果到最后处理时,光“滞纳金”可能就要超过罚款的钱,有的甚至高达数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征求意见时,绝大部分人要求限定罚款总额。对此,第105号令做了新的规定,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就意味着,今后,滞纳金最高为罚款数额,不会再出现高额滞纳金的现象。
■不得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105号令对规范交警执法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第56条要求交警、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第5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对于饮酒开车,原来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曾引起争议。第105号令做了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在强化便民服务上,针对一些地方出现因交通违法信息录入、转递不及时,导致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无法办理车辆、驾驶证审验、车辆过户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第105号令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以解决信息转递不及时、驾驶人不能及时办理车驾业务的问题。
通讯员 苏交轩
本报记者 于英杰
9类违法行为
信息可以消除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2机动车是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4出事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8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9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