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集中采购实战(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0日 17:55  《新理财》

   涉税风险早预防

  李丽芹/ 文

  可以推测,2009 年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力度将趋严。

  企业应提前把握税收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真正的寒冬在2009 年。

  2009 年我国企业可能将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而这无形中也增大了我国2009 年财政收支平衡的难度。保障国民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稳定、刺激消费以及投资基础建设都需要财政收入的支撑,而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是税收收入。基于这样一种形势,我们可以推测,2009 年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力度将趋于严格。

  作为企业,逆势之中不仅需要在经营方面继续寻找新的增长点,还应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以及企业的税收政策。一方面要积极了解把握税收政策,及时对税收政策的调控做出快捷反应,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另一方面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并积极应对经济形势,防范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将其落到实处。

  2008 年我国的税收政策变化有些让人应接不暇,企业需要关注重点税种的政策变化及相关风险点。

  增值税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我国全面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企业在操作实务中需注意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几个重大的变化点以及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1。抵扣范围。为堵塞因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另外,购进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的运输费用均可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此提醒企业应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及时进行认证,对于一些购进固定资产等的情况,如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建议先进行认证,避免一些可抵扣项目因超期无法认证而不能抵扣的风险。

  2。跨期抵扣。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 年1 月1日以后(含1 月1 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实际购进行为发生的时点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据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进行具体属期的判定。二是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税凭证须为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取得并经过认证的。对于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抵扣而将原本在2008 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采购行为以退票方式重新在2009 年开具的情况,很可能为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对于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这一点提醒企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固定资产出售时适用的政策不但需要区分该项固定资产购入时的不同情况进行缴税,而且还要看企业出售时所开具发票的情况,如果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按照4% 减半征收的优惠税率来缴税;二是对于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而言,无论所购买的是新设备还是旧设备,只要购入方能够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抵扣条件,均可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认证及抵扣。

  此外,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定前小规模纳税人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增值税征收率分别为6% 和4%。修定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别工业和商业的适用税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营业税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需要引起企业注意的有两个问题:

  第一,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也由10 天延长至15 天,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第二,改变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营业税劳务应当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改变了原条例中要求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原则,这对于很多企业来讲应该说是更容易操作了;二是建筑业的劳务仍应继续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进行申报纳税。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政策,避免纳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

  2008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一直是企业高度关注的热点。提醒企业需要重点

  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1.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高度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量用好用足。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有从2008 年起即宣告废止不再继续执行的政策,也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实施过渡的优惠政策,另外还有一部分是在新法体系下可以继续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关注的是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需要符合的条件、具体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税法对企业财务核算方面的要求。

  2. 工资薪金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而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且给出了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以依据的原则。该文件中对于工资和福利费范围的规定也是需要企业重点关注的内容。

  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及时做出税收安排,即企业需制定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要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一些习惯于以发放各种补贴代替工资的企业,则需要检视一下是否有必要对企业的工资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根据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的规定显而易见,企业如果能将各种补贴取消,代之以固定月薪的形式会更有利于降低税负水平。此外,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该文件中规定企业应该单独设置账册,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将会面临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

  3.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大家对于亏损企业如何扣除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 号) 对此予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这里可以理解为,如果企业的利润总额是亏损,应不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这一点需要企业提早做好规划。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 号宣布:自2009 年1 月1 日起, 原1951年公布的国务院令政财字第133 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自2009年1月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至此,内外资企业将适用同样政策、同种方法进行计算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结束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上的不同。外资企业需要对此加以关注。财税[2008]15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房产原值计税的规定。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对依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对于一些企业有意通过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少列原值从而少缴房产税的做法,今后将面临着调整及重新评估进行补税的风险。

  契税

  2009 年,也许有不少企业会考虑内部的重组。提醒有重组计划的企业应关注一下契税的政策变化。

  财税[2008]175 号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政策明确了从2009年至2011 年实行三年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在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出售、以及注销或者破产阶段,只要符合该文件中的相关条件则可免征契税。提醒企业在制订重组计划时要考虑税收成本,及早做好相应安排,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重组中的相关成本。

  __绩效奖励的陷阱

  Wim Van der Stede / 文

  物质性奖励并非多多益善。实际上,绩效奖励的负效应与其使用强

  度相应成比例。

  绩效奖励是一种激励方案,即如果员工达到某特定的业绩目标,就可以凭此获得额外的报酬。最常见的绩效奖励的方式是现金奖励。几乎所有企业都会向一些员工( 至少管理层及更高层的员工) 提供某种形式的绩效奖励。

  当然,绩效奖励对企业业绩和员工都有不少益处:可以使对员工的奖励与企业业绩挂钩进而更加灵活;员工通常认为绩效奖励比按岗位或资历支付报酬公平得多,因而可以吸引员工注意力,并时时提醒员工业绩的重要性;可以更有效地鼓励员工做出出色的业绩。然而,将报酬与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措施在实践中要复杂得多。因此,不恰当的绩效奖励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作用。

  多元化工作中业绩考核易扭曲

  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大部分员工的工作呈现多面性和复杂性,每项任务都需要占用工作者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典型的多任务的例子是,在开发新业务的同时还进行着当前的业务。除了双目标的挑战外,另一更复杂的因素是,对现有业务相对容易通过会计信息系统来计量,而开发新业务则难以定义,充满不确定性且见效慢,很难用现成的业绩计量体系、会计或其他方法来计量。

  假设这种计量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在激励体系中更强调可量化的工作,结果是绩效奖励可能导致员工对待不同工作采取不同的态度。就这个例子而言,员工可能会牺牲开发新业务的努力,而仅维持现有业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就是绩效奖励的运作方式——员工只做那些激励体系里标注重要的且会被奖励的工作。然而,那些真正重要的甚至关乎成败的工作(由于难以计量而被排斥在激励体系之外,或在激励体系里却未被充分强调)往往会被员工忽视。

  此类例子不胜枚举。如政府官员试图解决垃圾清运中超时加班的问题。为鼓励垃圾清运工尽早完成工作,政府官员推行一项激励措施——即使提早完成工作也可以获取全额工资。这项措施对垃圾清运工来说颇具吸引力,自然奏效,垃圾清运工一致提早完工。然而负效应也不少,交通事故、垃圾袋遗漏、垃圾超载等现象明显增加。这项过分强调时间的措施,使得员工放松对安全、服务质量以及工作规则的要求。

  这么简单的工作都会因绩效奖励而扭曲,那么复杂的管理类工作更容易引致潜在的负面效果。

  在当今发达的经济环境下,绝大部分工作都具有多重任务属性,最好的方法也许是为工作业绩的任何维度都提供相对弱化的激励措施,尽管这项建议看起来有点自相矛盾。这是由于绩效奖励无法准确评估多重任务工作的各个方面,所以会扭曲员工对不同任务的努力程度,而对一项任务更加努力意味着会降低对其他任务的努力程度,最终将导致员工在那些会被较好奖励的工作方面投入过多精力,而对其他的工作方面投入较少。

  薪资成本难免升高

  企业使用绩效奖励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激励现有员工,同时也为了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尤其在一些基本工资较低而提成颇高的行业,这极易吸引那些具有创业精神并对自己的业务能力充满自信的员工。在一家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企业中,依靠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人才是其人力资源战略的关键特征。

  当然,这种战略是无可厚非的,但也不得不考虑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如果激励的杠杆作用猛增,例如当激励性奖金占员工薪酬的大部分,尤其在业绩考核标准缺乏准确性的情况下,就很可能产生前述的种种弊端。其次,如果激励杠杆过高,业绩导向实质会转为金钱导向。以下两点是企业必须意识到的:

  其一,那些为金钱而来的员工也会为金钱而去(这与绩效奖励的初衷相反);

  其二,证据表明,绩效奖励几乎总是会导致更高的薪资成本。

  关于后者,为提高招聘员工素质,企业就必须比竞争者提供更具优势的福利待遇来吸引优秀人才。可见,一旦引进绩效奖励体制,很可能迫使企业陷入无止境的提高待遇吸引人才的怪圈。这样,绩效奖励系统也会很快沦为企业或者机构的惯例,而非一项以改善业绩为目标的激励工具。

  那么如何避免这些负面效应呢?毕竟绩效奖励拥有大批的拥护者。我承认绩效奖励的有效性,但并非多多益善。

  实际上,绩效奖励的负效应与其使用强度相应成比例。而在对多重任务工作设置考核指标时,不可能完美地核定激励水平。一旦激励性奖金占员工薪酬的大部分,绩效奖励的负面影响也随之加重。与此同时,研究表明,相对低强度的绩效奖励机制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效应,一旦过量,积极效应就会减弱。

  此外,尽管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金钱肯定是激励因素,然而,这并不意味金钱是人们价值的惟一体现。另一项研究表明,不少企业倾向于过度强调员工对物质性奖励的关注,而忽视工作内在的特质,比如建立声誉、享受决策权、工作得有意义以及被欣赏和认同。非物质性奖励不仅是激励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总之,在绩效奖励体系中,适当的物质奖励可以收获良好效果。一旦过度,则必然适得其反。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