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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丛民 通讯员修平 黄磊)日前,济南历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储户损失145万元案,判决农村信用社返还王先生的本金1449507.23元和利息3574元。
据了解, 家住济南的王先生在济南历城区开了一家日用品经营部, 2007年4月,王先生以自己经营部的名义,向当地信用社申请了一个账户,之后的三个月内,王先生分八次向账户内存入145万元。2007年8月2日,王先生来到信用社核对账户时大吃一惊,他发现自己的145万元不翼而飞,账户里只剩下不到500元。在多次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农村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144万余元本金和3574元利息。
经法庭查看信用社存取记录发现,王先生存入的144万余元是被他人分12次转走。而信用社辩称,经办人员是其经营部的人,并向法庭出示了36份存取款凭证,凭证上盖有王先生经营部的财务专用章和王先生的私人印章。对于凭证上的印章,王先生不予认可。随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个印章都是假的。
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社有审慎审查储户预留印鉴的义务。王先生经营部的存款被他人以伪造印章转走,是信用社的失职。信用社明显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由此依法判决信用社返还王先生1449507.23元本金和3574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