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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问题一直是公众关心的一个焦点。昨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条例》确立了包括出租为主出售为辅、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租金标准分层确定等有关保障性住房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为深圳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初步的制度基础。
建立合理的住房保障体系,既是为民生兜底、实现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必须。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度体系、工作机制作了规定。此后,尽管一系列有涉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相继推出,但至今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此次深圳率先探索建立住房保障法规,不仅有助于推进深圳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强调出租为主出售为辅,明确了保障性住房是保障“居者有房住”,而非“居者有房产”的理念,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在我国既有保障性住房体系中,房屋售多于租。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在内的保障性住房显现出诸多弊端。譬如房屋售价跟不上市场变化,限价房变成“抬价房”,譬如一些富人弄虚作假购得经适房、限价房等等,都令这类以售为主的保障性住房陷入尴尬。
与经适房、限价房等相比,以租为主的廉租房在资源配置方面显然更能兼顾公平和效率。一方面,保障性住房所担负的是社会兜底功能,强调“居者有房住”而非“居者有房产”,是面向真正的低收入群体,体现兜底功能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没有了复杂的产权问题掣肘,廉租房的流动性更强,在资源配置方面更灵活有效,也能尽可能多地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事实上,在住房保障体系相对完善的香港,约有50%的人口住在公营房屋中,其中约30%的人口住在出租性质的公屋之中。
要突出以租为主,就得让有需要的群体租得起、愿意租。在深圳,曾出现过部分廉租房因租金过高等问题而遭空置的情况。《条例》中规定,租金标准根据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同时提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将非户籍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这显然有利于减轻部分中低收入者的租金负担,提高廉租房的吸引力,同时扩大廉租房的有效需求。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是《条例》中又一引人注目之处。近段时间以来,有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问题,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于理而言,既是保障型住房,就理应“实而不华”,让有限的资金、土地资源满足尽可能多的中低收入群体。保障性住房更多的是一种过渡性住房,而不是奢侈的“安乐窝”。对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条件作出相应限制,既有利于社会创富机制发挥其效能,也能加大房屋的流动性,让有能力者尽快离开公共福利的荫蔽,让有刚性需求者获得安身之所。
眼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还将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公众寄望这部具有的探索意义法规,能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引入市场化管理等方面作出更加成熟细致的规范,为深圳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