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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业援助特别计划出台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6日 11:48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陈玺撼) 本市日前出台的“就业援助特别计划”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并对细则的具体问题作出解读。

  新的细则就贯彻落实“就业援助特别计划”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实际失业6个月及以上”是指自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根据《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由市农委系统确认的人员。“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则需根据区县残联出具的中度残疾证明或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部分丧劳鉴定证明来鉴定。

  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户口本、《劳动手册》,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一次性补贴申请,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经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与初创期创业组织和商贸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不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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