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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亏损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5日 17:00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消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发出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通知规定,经营严重亏损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资委要求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禁止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审核关口。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通知规定,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集团总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内容包括开展业务的需求分析、产品的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管理制度等,并附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审核批准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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