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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全面清理 国资委追责资产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5日 06:40  人民网-人民日报

视频:国资委对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划红线  媒体来源:第一财经《早市导航》

  该减仓的减仓 该平仓的平仓 不得进行加仓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白天亮)今后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对已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央企要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个别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为此,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

  《通知》要求,央企要全面清理金融衍生业务。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业务,企业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尽力减少损失,不得再进行加仓或挪盘扩大风险;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的,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业务,企业应当适时减仓,防止损失发生。

  国资委同时要求,企业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据介绍,今后国资委还将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涉足金融衍生业务 少数央企巨额亏损(链接)

  少数央企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违规建仓,风险失控,已产生巨额浮亏。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继出现巨额亏损。

  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上海航空等3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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