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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引发企业欠薪逃匿 是否入刑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3日 02:00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善哲

  如何应对金融危机下频频发生的欠薪逃匿事件,成为困扰地方政府的一道难题。不少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委员、代表们给出的建议是,应在《刑法》中增加“欠薪罪”条款。

  “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珠三角地区欠薪逃匿的企业越来越多,现行的民事、行政手段已经无法应对严峻的挑战。”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本报记者表示。他向全国政协所提的提案中建议,修改《刑法》,增设“欠薪逃匿”的罪名。

  在过去的数年中,类似的建议不绝于耳。但将企业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一直面临着法理上的挑战——刑法能否干预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不过,金融危机的发生正在强化支持者的主张。自2008年以来,沿海地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偷偷关闭工厂,以逃避银行和供货商的债务以及工人工资。广东省政法委的一位官员透露,2008年第四季度广东省发生的由经营者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同比增加了一倍。

  “自去年10月份以来,深圳、东莞、青岛等地发生的外资非正常撤离,已经引起了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朱征夫强调,只有通过有力的刑事打击,才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危机下欠薪逃匿事件高发

  据知情人士透露,广东省政法委近期展开了针对珠三角企业欠薪逃匿的专门调研,参与调研的机构包括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从调研结果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欠薪逃匿事件已经进入高发期。”该人士表示。

  据本报记者了解,200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近26万家,共为99.67万名劳动者追回工资等待遇17亿元以上,同比多追回了4亿多元。

  “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后通常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朱征夫说,受害的劳动者常常会采取集体堵路、静坐和上访等方式表达不满。

  朱征夫的提案援引了广东省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称,2008年广东省共处理与欠薪有关的突发事件6659件,涉及劳动者77.85万人。

  按照朱征夫的说法,欠薪企业通常会拖欠劳动者2—3个月的工资,以及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工资等,通常数额巨大。

  在此期间发生的最为轰动的事件,当属合俊集团在东莞的两家工厂的倒闭。合俊集团是港资上市公司,事发之前是全球最大的玩具代工厂商。

  2008年10月15日,合俊集团在东莞的合俊玩具厂和俊领玩具厂同时倒闭。

  广东省政府一位官员透露,合俊两家工厂的突然倒闭涉及较多工人,拖欠工资2400万元。

  行政、民事手段乏力

  朱征夫介绍说,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企业通常为“三来一补”的外向型企业,没有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相对而言逃匿成本极低,“一些企业甚至把欠薪逃匿当作牟利的手段”。

  因为,除了可以规避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薪水,逃匿的企业主还可以逃避银行债务、供货商货款等。

  以合俊集团的两家倒闭工厂为例,共拖欠供货商约2亿元的货款。而之前倒闭的深圳龙岗区的迪高乐公司在拖欠600多家供货商的6000多万元货款之外,还拖欠银行贷款超过1亿元。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广东省政府就开始着力打击恶意欠薪逃匿的行为,但是受制于可供选择的法律手段的匮乏,并不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由于缺乏打击手段和打击力度,欠薪逃匿的行为近来越来越普遍,而劳动者维权方式也越来越激烈。”广东省政府一位官员表示。

  据本报记者了解,现今珠三角的地方政府通常采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对欠薪企业施加压力。但是这些手段一直被认为过于软弱,其有效性颇受质疑。

  朱征夫介绍说,根据目前广东省各地政府常见的应急机制,一旦发生企业欠薪逃匿,政府部门会尽量责成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工资。

  “但是这些出租方本身也是债权人,自己的很多水电费、租金等都追不回来。因此,这个做法在法律层面容易引发争议。”

  而一旦出租方无法垫付工资,为了防止事态激化,最终的垫付责任通常会落到村委会、街道或者地方政府,造成所谓“企业逃薪、政府买单”的恶性局面。

  合俊集团拖欠工人的2400万元工资最终正是由当地镇政府垫付,而工厂的所有财产折价税后估值仅有1100万元。

  “政府垫付的行为尽管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客观上也助长了欠薪逃匿的行为。”朱征夫认为。

  恶意欠薪入罪存争议

  有知情人士透露,在前述由广东省政法委组织的调研中,参与调研的各个机构达成的一致结论是,应修改刑法,追究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责任。“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民事手段在解决欠薪逃匿问题上存在明显不足。”

  因此,朱征夫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对于对不特定职工有欠薪故意、在欠薪后转移、变卖财产并逃匿以躲避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经营者,依法予以刑事处罚,以形成强大威慑力,从而减少欠薪逃匿事件的发生。

  朱征夫表示,如果将欠薪逃匿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发生在外资企业的欠薪逃匿行为就可以通过引渡和司法协助方式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外国经营者进行跨国追究。

  针对2008年下半年以来不断增加的外资突然撤离的现象,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在2008年11月19日共同发布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称,在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但是,即使与有关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被拖欠薪水的劳动者索取工资仍旧希望渺茫。

  韩资企业大量聚集的青岛在2008年也曾发生大量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

  尽管中国与韩国早在2003年就已签订《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是,山东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金光协表示,该条约只涉及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并不涉及生效判决书的执行。这意味着中国当事人在国内获得的胜诉判决无法在韩国得到执行。

  “就目前来看,增设欠薪逃匿罪,是应对目前局面的最有力的方式。”朱征夫认为。

  但是,这一建议在理论层面受到挑战。“本质上说,这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欠薪一方也承认债务的存在,因此,还是应该用民事手段来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即使有意纳入刑法,对欠薪逃匿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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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两会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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