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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副主席:我国急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本报北京3月9日电】(特派记者 翁惠娟 甘霖 杨丽萍 姜媛)“20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就是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我们留下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提出,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熟悉保险合同的人,都知道一个名词,那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魏迎宁认为,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结合各地的巨灾风险特点,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鉴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考虑在地震高发区试点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同时,近年来保险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在浙江、福建等地开展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有效应对了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房损失,可以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他表示,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系统工程,应从多个方面着力推进。

  首先是加快立法,完善制度。法律法规是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必要手段。去年12月修订通过的《防震减灾法》已经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

  其次是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建议国务院成立巨灾保险联合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具体分工,统一思想认识,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

  第三,加强基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搜集大量的灾害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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