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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试点解决资金难题
中央政府很可能以“代发代还”的形式发行地方债券,为各地发展筹集资金2000亿元。这一消息,催生了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在今年两会上的一份提案。
在《有条件允许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的提案中,在沪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建议以“有条件的地方先试点”的形式,由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而非中央政府“代发代还”。
地方财政的“隐性债务”
为应对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去年底中央政府出台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以来,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投资计划,资金规模已超18万亿元。但地方政府资金来源却成为最大的难题。
谢卫指出,“地方政府的巨额债务,与我国目前税收制度安排有紧密关联,由此产生的‘卖地财政’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给地方政府发债权,有条件地允许一些地方发债筹资,可以有效改善“卖地财政”的尴尬。
发债面临众多挑战
但谢卫也承认,允许地方发债也面临众多挑战。
首先是公众对地方政府官员的“道德责任”存在顾虑,担心他们会为追求短期政绩而拼命扩大地方债务规模,从而把未来的还款责任和义务上推至中央,下推至百姓;其次是对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存在顾虑,一旦当地人大的约束不能真正起到作用,地方发债的成功与否就完全寄托于政府的道德责任上。
有条件的地方先试点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可以先试点,应当先确立一定的先决条件,比如,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情况。”谢卫认为,中央政府应对各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前景和财政收入情况做出判断,设立门槛,同时也应该考虑地方节支的情况和地方社会的保障水平,不能允许一方面地方的不合理开支不断增加,一方面却通过市场向公众筹资。
“债券作为金融产品,有其自身规律,一个金融产品的成功,在于其风险可控,成本可控,信息披露规范。”谢卫指出,我们完全可以把地方债当作股票、公司债、基金等金融产品来看待,只要加强信息透明,公众对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准会有一个清晰的判断,从而做出投资选择;地方政府也能从中不断反省自身的作为,提升其市场信用。
特派记者 潘高峰 江跃中
(本报北京今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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