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毅
自从去年底中央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后,来自银行业基层的人大代表金颖颖就不断地在琢磨一件事儿。最终,她把这件事写成了议案,带到了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
金颖颖是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个人理财工作室主任,她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是:这么大量的投资计划,政府投入一般只能覆盖项目的启动资金,要完成项目还必须吸引大量金融信贷资金的投入。但是这些项目一般建设期较长、公益性强而盈利性弱,这就可能造成项目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及建设主体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等问题。
她于是想到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建议有条件地允许政府提供担保。
“现在迫切需要引入政府信用作为项目支持,以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投入。”金颖颖说。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确立了禁止政府担保原则。此后,国家通过担保法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强调了这一条款。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严禁政府担保已经不利于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需求,不利于解决政府扶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紧张与落实担保难这一尖锐矛盾。”金颖颖在议案中写道。
她希望这一修改一方面可以节约国家财政投入,通过政府信用保障为项目建设融资,发挥投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在促进银行加大信贷支持的同时,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性,确保金融市场稳定。
为此,金颖颖主张为政府担保设定较为严格的许可条件,并且要制定严格的审批手续。
事实上,正如目前《担保法》第八条禁止政府担保体现出某种担心一样,各方对地方政府担保这种做法也多有疑虑,尤其是形成高额债务的风险。
“在目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可以许可政府有条件地担保,但应严格限定项目。”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系主任桑百川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过这只应是个临时性的许可,不宜上升为法律。”
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包明华教授则向本报记者表示,政府担保未必是最好的办法,股权投资和贴息、补贴也许能更有效地引导投资并控制风险。
也有法律专家提出,应在合约中以具体条款体现保障,原则上政府不应做带有以财政还款性质的担保,但可以做与财政资金无关的“保证”。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