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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一次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高票通过。《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做到环环相扣、加强全程监管。
在这里,“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作为一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被写入《食品安全法》,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对该委员会的权责未做说明。鉴于离《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已不到3个月,接下来相关部门恐怕会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也需要加紧设立,并以行政法规具体明确其权责。 从立法的时间轴上看,中国的法制恢复重建只有30年。《食品安全法》正可视为立法机关在“宜细不宜粗”这一立法原则下的一次尝试。当然,它或许并非尽善尽美,难免会有不够明确与具体之处。在接下来这不到3个月的法律实施准备期里,期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在该法的实施细则及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权责,让多头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避免三鹿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新京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