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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担责 单位泄露公民信息主管究刑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日开幕。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继续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担责
为了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在此前的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绑架罪最低刑期拟提至5年
昨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5年有期徒刑。
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在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复杂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表示,应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绑架罪增加了一档刑罚,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防止对这类严重犯罪量刑过轻,建议将起刑点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单位泄露公民信息主管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领导“身边人”腐败将究刑责
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受益。
草案针对上述行为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法修订草案
投保人退保保险公司应退余款
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新增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合同的格式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增加这一条款“就是要使投保人事先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以便于他决定是否投保”。
与此同时,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也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增条款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可责令转让股份
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此前,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在审议时提出,实际生活中,有的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委员建议对此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和纠正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为此,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