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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前处长胡汉成案一审 涉嫌受贿索贿5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4日 02:28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思璟

  2009年2月12日,原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副处长胡汉成,因涉嫌受贿、索贿550万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一审开庭。

   据其辩护律师杨航远介绍,对胡汉成的调查,始于国开行改制前的审计,而原国开行副行长王益亦“事发”同次审计。略有巧合的是,两人都分别牵涉到国开行河南分行的一笔贷款。

   而与两人同时被审计出的国开行中层,约为十余人,均已根据涉案数额和性质,由纪委与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中,胡汉成是其中第一个进入庭审程序的。

   起诉“受贿”

   胡汉成1966年生,案发前任国开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于2007年11月9日被中纪委“双规”,并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被同案起诉的任和生,原系北京嘉和嘉维画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受贿罪,在胡汉成被拘3日后被拘;在胡被捕7日后被捕。

   据记者了解,任和生与胡汉成年纪相仿,出生日期仅比后者晚3日,两人为中学同班同学,均系湖北人士,同往北京发展。此后任和生出面,在胡“涉嫌索贿”的一次交易中,扮演了桥梁的作用。

   此案由西城检察院侦查终结。前者以胡汉成、任和生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7月1日,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北京一分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曾于当年8月15日、10月31日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至近日一审开庭为止,胡汉成已被收押一年零三个月。

   就在此次开庭数日前的2月10日,胡汉成情人成华(化名)也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受宣判,她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前胡汉成被立案调查后,成华在接受公诉机关的询问时隐瞒情况,被公诉机关以包庇罪公诉至法院。庭审时,成华承认和胡汉成是情人关系。

   事关河南蓝天集团

   胡汉成“涉嫌受贿”的款项中,与“王益案”一样,也与国开行河南分行贷款相关。

   在案件发生期间,胡汉成先后担任国开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评审一局评审三处、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

   2002年11月20日,国开行与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时称“河南中原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天集团)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2.8亿元。

   2003年6月24日,国开行与蓝天集团控股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下称管道公司)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9.3亿元。

   签订两笔贷款时,胡汉成担任贷款项目评审小组组长、评审报告执笔人。

   据杨航远告诉本报记者,就在2003年6月,“在管道公司贷款经办人李向军的指使下”,胡汉成注册了北京市天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中兰德),并以后者名义,与蓝天集团签订了金额为600万元的虚假咨询协议。

   事后,依照上述协议,蓝天集团支付了600万元“咨询费”,李向军向胡汉成支付了其中了的300万元。

   2004年12月2日,国开行与蓝天集团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数额19.58亿元。

   这次的贷款,经办人不再是李向军,评审工作亦与职位调动了的胡汉成没有关系。然而,已尝过甜头的二人,此后再次故伎重演。2003年9月,胡汉成再次以天中兰德的名义,与电力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咨询合同,向后者收取了300万元“咨询费”,胡汉成从中分成了100万元。

   庭审时胡汉成表示,得知李向军被检察机关查处,当年的600万也在被查处之列,便四处退赔,并向国开行相关部门交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不过,或许心存侥幸,胡汉成交代此事时,隐瞒了实际数额,仅交代为150万元。

   对于上述案情,起诉意见认为,胡汉成为蓝天集团及其关联方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取蓝天集团旗下工作人员贿赂400万元,应定罪受贿。

   杨航远则认为,前述由胡汉成参与评审的两笔贷款通过了正常评审、审批程序,目前合同执行正常。此外,案发前胡汉成在李向军的索要下,“已归还款项”,应考虑做从轻处理

   对于第三次贷款引发的100万元“咨询费”,杨航远表示,相关贷款项目的评审工作是国开行河南分行操作,胡汉成并不参与,为利益非相关人;此外,另一涉案人员李万枝(蓝天集团原董事长)亦因病身亡,仅有李向军的证言为孤证,“不能证明100万元为电力公司贷款好处费”。

   索贿还是咨询?

   胡汉成的第三笔“咨询费”,更有索贿嫌疑。

   2003年4月至12月,胡汉成担任国开行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期间,安徽皖江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皖江高速)计划就安徽省马鞍山-芜湖高速公路项目,向国开行申请贷款。其中,皖江高速为三联公司控股子公司。

   届时,胡汉成向自己的老同学、皖江高速的财务总监王俊平承诺“能帮忙”,并提出如果贷款审批下来要300万元,和王俊平等人均分。

   王俊平便向公司管理层请示,得到应允后,胡汉成指使任和生,以北京世纪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公司)与三联公司签订了150万元的“咨询合同”。

   根据胡汉成和王俊平二人的审讯记录,当时通过电话,胡汉成为王俊平介绍认识了国开行负责受理申请贷款的人,并向王俊平与三联公司副总经理黄建等人,“提供了贷款流程的咨询”。

   不久后,皖江高速的贷款审批被通过,三联公司将150万元汇入世纪天泽账号。侦查时,黄建在证言中表示,事后“任和生曾提出退款,三联公司不接受”。

   杨航远对此表示,三联公司在成功贷款后,“拒绝接受退款”,该案情不应被定为“索贿”。此外,他也提出胡汉成在此事件中,“并无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

   而对于上述案情,起诉意见认为,虽然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胡汉成无视国法;被告人任和生,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均应定罪受贿。

   目前,胡汉成仍在关押中。而在此之后,当年改制审计暴露出来的“银行蛀虫”们,将会一一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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