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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资》记者 孙汝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利于发现买主,发现价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8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对外公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而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对《上海国资》表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利于发现买主,发现价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有助于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产权市场的交易平台作用也已得到地方事业国资管理部门的承认,此前已有诸多省市纷纷出台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国资出让要进场交易。
2008年12月24日,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规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进行出售交易的资产,要进入新疆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
此外,西部产权交易所最近也被陕西省财政厅指定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机构并授牌。这标志着今后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进入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
除强调进场交易外,《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明确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还规范了处置收入的管理。确立了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的原则,对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处置方式产生的处置收入,分类别规定了严格的收入上缴程序。
虽然《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国资管理,但相对于改善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仍然远远不够。
文宗瑜认为,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的要求看,应该从政府会计标准的制定及其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本预算的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及其改革加快几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为全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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