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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2008年,我省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69件。昨日,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6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查处。
①张家口市某县殡葬管理所收受商业贿赂推销骨灰盒案
某县殡葬管理所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骨灰盒生产厂家推销骨灰盒,将骨灰盒的费用列入火化费,并按销售价格的50%提成。
②廊坊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宣传费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案
廊坊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宣传费的名义,收取进店厂家的费用,在未提供相应服务、核算相应支出的情况下,直接把收取的费用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全部结转为本年利润。如果厂家不缴上述费用,当事人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③承德市某县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承德市某县医院2007年1-6月从某药品公司购进药品,采取从“应付账款”中直接扣除的形式,分两次收取药品让利款,未按《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如实入账。
④衡水市某医院以给付“介绍费”或“劳务费”等名义实施商业贿赂案
衡水市某医院为增加本院收入,自2007年开始以“介绍费”或“劳务费”等名义,支付给其他医院医生现金,以达到通过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碎石检查的目的。
⑤秦皇岛市某公司虚开工资实施商业贿赂招揽业务案
秦皇岛市某检测有限公司为招揽业务,虚开工资支出,套取现金,以支付业务员信息费。
⑥唐山市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以租金的名义索取供应商贿赂案
2007年5-12月,唐山市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租赁协议,进行经营活动。在协议书之外,违背供应商意愿,以租金名义收取供应商购物卡费。当事人将收取的购物卡费记入财务账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每月末结转损益,作为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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