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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楼市补差价承诺不会成购房者保险锁(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 09:23  法制日报

  即使补差价有书面承诺开发商不签字仍然无效

  从销售人员承诺到开发商承诺;从口头承诺到写入书面合同,各式各样的补差价承诺让购房者无所适从。

  沈阳张先生致电本报询问:“近日沈阳有开发商在电视上打广告做出补差价承诺,是否可信?”广州周先生也向本报咨询:“广州有开发商向购房者发送补差价《书面承诺书》,这种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对于前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表示,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告内容中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但他同时指出:“这只是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较低,法院是否采纳还得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对于《书面承诺书》而言,李显冬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承诺书上是否有开发商的盖章,“这一点极为重要,一些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设置了很多陷阱,如果承诺书没有盖章或签字,就等同于一张废纸;反之,则视为合同的附属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以看出,不管开发商如何言辞凿凿,补差价承诺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风险,不可能成为购房者的“保险锁”,购房者应理性看待该承诺,以自己的实际消费能力和需求确定是否购房,注意投资风险。(记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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