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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 19:06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

  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

  (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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