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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熬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1日 17:33  《新财经》

  文/本刊记者 王晓慧 绘画/王 岩

  自从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被中央纪委带走“配合调查”后,物美就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物美的管理层一边紧急应对张文中突然离开而带来的变故,一边支撑着处于艰难关口的物美平稳经营。如今,张文中案一审已经作出判决,张文中和物美方面不服审判结果而上诉,并向河北省高法提出二审进行公开审理的请求。同时,物美又将如何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度过寒冬。

  张文中案件始末

  就在物美集团准备迅速扩张之时,2006年秋,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突然接到中央纪委通知,要求其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腐败案”进行协助调查。后来得知,对张文中的调查内容是:张文中向刘志华赠送价值过亿元的股票。

  2006年11月17日,物美商业(8277.HK)发布公告称,公司原董事长张文中已于2006年11月12日起辞职,原因是“其以个人身份协助中国有关机关进行调查。”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新财经》记者当时找到物美方面相关负责人核实。但是,对方给予的答复同样是“涉嫌行贿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目前正在协助有关机构对此事进行调查”。除此之外,物美方面对外再无其他说法。

  对一审判决不服 提出上诉

  时隔两年,2008年10月10日,媒体爆出,张文中被河北衡水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罪名有三:个人诈骗罪(十五年)、单位行贿罪(三年)和挪用资金罪(一年),合并刑期十八年。对此,张文中本人和物美方面均表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刑法界专家认为,判决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物美现任董事长吴坚忠明确表示。

  既然判决不符合事实,那么,什么才是事实?据记者了解,张文中的代理律师针对一审判决的三个罪名均做的是无罪辩护。

  张文中的辩护律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等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对张文中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对张文中的主要指控内容是:单位行贿罪是指控物美集团控股股东所投资的一家公司。在2002年收购某非商业公司部分股份的交易中,该公司承诺向交易中间人支付中介费,因而被认定为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罪是针对1997年物美控股股东投资的投资咨询中心与第三方公司协议拆借资金进行新股认购一事。

  而个人诈骗罪是导致张文中判处时间最长、罪责最重的一项。判定依据是:2002年,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张文中,申请并获得了一笔国债贴息资金。记者看到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包括原国家经贸委的文件。在律师的辩护词中特别强调,“原国家经贸委文件确实提出,国债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但是,并没有任何文件禁止民营企业申报国债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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