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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1日 11:23  经济参考报

  2008-12-31 记者:韩洁 罗沙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30日对外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该《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还规范了处置收入的管理。确立了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的原则,对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处置方式产生的处置收入,分类别规定了严格的收入上缴程序。

  此外,《办法》还强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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