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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颁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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