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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鹏)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不过,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今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