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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沈衍琪) 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四部委昨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项,其中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具有专项用途。
通知明确,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通知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