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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养老医疗保险将跟人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 09:23  扬子晚报

  综合新华社电 为期6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等。

  在这8部法律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修改。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造成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企业也有意见。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中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草案还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其他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还有: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草案

  其他重要内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农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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