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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倒欠银行几百万”
去年6月中,李先生和太太通过朋友认识了荷兰银行香港分行私人银行职员张女士,当时张女士积极劝李先生去香港开户进行证券投资。并准备了一套英文开户文件让李先生签署,也就是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的开户文件。
“由于是好友介绍,因此我们比较信任她,她在每一需要签字的地方都用铅笔做上记号、贴上小黄条,然后我们只用签字就行,她把文件带回香港、填好后给我们寄回一套复印件。”李先生说。
据李介绍,其中,在“是否为专业投资者”的选择项上,张女士做主替李先生勾画了“是”“专业投资者”。
2007年6月底,李先生在荷兰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开户。2007年7月,张女士再次来京,劝说李先生尽快把资金转到香港进行交易,其间她向李先生推荐了“打折买股票”,也即Accumulator。
据李先生介绍,张女士在北京李先生的办公室里花费三个多小时专门讲授“打折买股票的好处、利益”,但未提示、揭示其中的风险,也未告知保证金的比例、交存方式等基本规则等内容。
2007年7月24日,李先生打了420万港币到香港的账户。7月27日,张女士即建议李先生做了2个Accumulator产品合约,7月31日又建议李先生增加了3个Accumulator产品合约。此后,张女士又连续建议其进行Accumulator合约交易,总计14个。但最后11月8日及20日购买的两个Accumulator合约使李先生深套其中。
李先生说,在2007年12月以后,荷兰银行开始不断要求他追加保证金,荷兰银行还曾经表示过要“斩仓”或“解约赔偿”等。李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千方百计不断筹款,境内外大肆举借高利贷,不断往里投钱。截至2008年3月25日,李先生在荷兰银行总投资追加至将近2100万港元,亏损掉近600万港币,净资产总额为约1500多万港币。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后,到今年10月中、下旬,荷兰银行将李先生的账户斩仓,将李先生账户上成本价约1400万的证券以几乎最低价格卖出。李先生介绍,荷兰银行行使了所谓的“抵消权”,即荷兰银行先借钱给李买股票,然后把这部分股票给李,但是日后要从其补足的现金中扣除。
荷兰银行先将李先生账户上的股票全部在低价变现,然后用变现的资金来接货。但当时变现的资金用于接货还不够,于是荷兰银行对李先生的账户进行了透支。
李先生账户最后接收的股票市值已经大跌,荷兰银行将其变现后的现金还不足以偿还荷兰银行为李先生提供的账户透支贷款。
最终,李先生不仅2100万元的投资血本无归,而且其表示“现在还倒欠荷兰银行几百万”。
“专业投资者”之辩
香港监管机关对Accumulator主要关注两方面,即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当销售或错误销售行为,以及投资银行与客户进行对赌的行为。
今年4月份,香港证监会表示,已经接到数宗关于不当销售投资产品的投诉。今年7月7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在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称,过去6个月当中,证监会接到关于Accumulator的投诉已经有15宗,其中12宗已经转交给金管局处理。
今年5月份,香港上市公司现代美容(0919.HK)主席曾裕入禀法院,指高盛在未获得她本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名下两个高盛的账户,进行大量股票及衍生工具交易,其中就包括Accumulator。曾裕估计,到9月份损失已经有大约6000万元港币。
4月份,香港证监会就Accumulator作出回应。香港证监会明确表示,Accumulator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零售客户提供的结构性产品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必须获证监会的核准。但对于通过私人银行及持牌机构向专业投资者(包括拥有投资组合达800万港元或以上者)售卖的Accumulator产品,有关的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不需要获证监会核准。
由于投资者亏损严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业内意见声称,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问题就在于金融机构在向所谓的“专业投资者”兜售产品时,钻了监管的空子:一方面不需要经证监会核准,另一方面,又未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而所谓的“专业投资者”自身也或许并不是很专业,有的“大户”甚至根本无法读懂产品的英文合约,对专业术语的理解能力也有限,因此被狠狠“忽悠”了一番。
“有部分国际投资银行去年Accumulator的推介很激进,风险控制把握得不好,结果导致其私人财富管理的客户亏损非常厉害。”有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其中部分原因在于,部分银行的私人财富管理客户的门槛较低(500万美元),而客户经理在对待这些相对的“小客户”时较为激进,而对大客户来说,由于资金量巨大,客户经理为留住及不损伤客户的资金,会慎重考虑该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因此向大客户的推介就谨慎一些。
金融机构和中介人士向专业投资者售卖金融产品时,可以“评估并合理地信纳该客对有关产品及市场有丰富的认识及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向他们发售的产品文件和推广材料不需要证监会核准,因此产品买卖的余地更大,当然,“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空间也就更大,可以买卖普通散户无法参与的产品,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专业投资者”得到的监管保护也因此比普通散户要少。
香港证监会在4月份的声明中强调,不论有关客户属哪类投资者,银行及证监会持牌人就所有证券及期货产品的售卖过程,都须受《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限。该准则规定中介人必须向客户说明所销售的产品及所涉风险。
因此香港证监会主要关注不当销售投资产品的指控。如果发现证监会注册人的销售过程违反有关的监管规定,“证监会将会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在适当情况下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处理有关事宜”。
金管局亦表达了同样的立场,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今年年中在立法会上表示,最主要是需要向销售者提示产品的风险,否则属于错误销售。
李先生认为,按照香港有关法律规定,自己并不属于专业投资者,但荷兰银行恰恰向他销售了专业投资者才能购买的产品。并且,荷兰银行的客户经理张女士在帮李先生开户时,根本没有向他解释专业投资者的含义,就帮他在“是否专业投资者”选项上划钩。据此,李先生认为荷兰银行属于不当销售。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D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投资组合的个人,或者总额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资产的公司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
李先生之前只往银行账户打入了429万港币的资金,而个人投资者要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要有800万港币的资产。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封张女士转发的来自荷兰银行业务支持部门(Business Support Unit)的E-mail。
这份2007年9月1日发出邮件中,业务支持部门的人士向张女士提醒,尽管李先生已经签署了专业投资者声明,但李先生账户资产达不到专业投资者800万港币资产的要求。因此,业务支持部门不会将李先生的账户加到专业投资者名单中,直到李先生的账户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要求。但张女士仍一直向李先生销售只有专业投资者才能做的Accumulator合约。
李先生在被追缴保证金时,曾就此向荷兰银行投诉。荷兰银行明确回复“根据银行记录,您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级别”。但荷兰银行又表示,“我们认为客户应当根据自己状况考虑这个问题,若有必要,获取专业人士的建议”,“但我们认为,您自己远比银行更清楚答案”。
荷兰银行还表示,“按有关法规,没有任何规定限制或禁止我们的银行向不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的预期投资者提供盈息产品。”
李先生根据香港证监会关于“专业投资者”与“零售投资者”的说法,认为银行既然认定自己并不属于专业投资者,因此自己应该属于零售投资者。李先生根据证监会的表态向荷兰银行要求出示其发售Accumulator的证监会核准文件。但截稿时止,荷兰银行并没有向李先生出示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