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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19日电 综合考虑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回落,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及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降低成品油价格。
根据国家规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天津市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每升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90#汽油(Ⅱ)4.73元、93#汽油(Ⅱ)5.10元、97#汽油(Ⅱ)5.39元;0#柴油4.95元、+5#柴油4.85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规定,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市物价局要求,中石油、中石化公司要切实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合理安排调运。督促所属加油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级物价部门将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