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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通过分析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期间原企业的经营活动导致资产数量和形态发生的变化,对其差异进行账务调整。
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改组期间继续经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变动和企业经营会产生利润或亏损,此期间的经营盈亏根据规定:原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作为公司制企业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管理;原企业经营亏损,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评估基准日发生增减值而且至建账日仍然存在的资产,经过第一步骤后已对其进行了调整。
2.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之间资产数量增加的,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的部分,无需调整。
3.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之间发生的被评估资产的耗用、处置、销售、折旧等,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主要项目调整如下:
(1)固定资产、存货项目的调整。
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数量减少、存货流转消耗,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按资产变化方向进行追溯调整。如所减少资产为评估增值,对增值额应借记“其他应收款”或“资本公积”或“其他应付款”(具体科目依据增值额与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原企业盈利或亏损比较确定),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值额乘所得税税率),贷记相关资产。如所减少资产为评估减值,则做相反调整,但不涉及递延所得税。
(2)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调整。
因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时,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依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及重新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等资料计算折旧和摊销额,与企业已计提折旧和摊销额相比较,若大于已计提额、已摊销额,应进行补提或补计,借记“其他应收款”或“资本公积”或“其他应付款”(具体科目依据补提或补计额与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原企业盈利或亏损比较确定),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补提或补计额乘所得税税率),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若小于已计提额、已摊销额,则做相反调整,但不涉及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