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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8日 05:00  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实现群众对保险及保险监管的知情权

  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一直以来是保险监管机构孜孜以求的目标,而社会监督则是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12月17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政府监管信息将全面步入“阳光化”时代。

  对于推出该办法的目的,保监会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推进信息公开,帮助人民群众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有效性等情况,从而对监管行为合法性等进行监督,推动保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促使保险监管部门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办法》的制定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保险监管、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据该负责人介绍,为促进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保监会自2006年以来就着手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又对公开范围、工作制度等做了重点修订,健全了内部实务流程,在深入调研、公开征求业内及社会各界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其系列配套制度。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有效地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保险消费者依法获得保险业的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保险及保险监管工作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和保险意识。

  “政府信息公开以后,保监会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广为人知,有利于社会公众特别是保险消费者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全过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是保监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既定工作规划之一,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

  据该负责人介绍,结合工作实际,保监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保监会的政府信息分为三类,即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答复。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则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保监会、保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

  “为了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了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首先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保监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其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再次,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定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四,当事人认为保监会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第五,当事人认为保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办法》还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为保障《办法》能够规范实施,保监会还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中国保监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国保监会非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审批表”、“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审批表”、“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各保监局也会根据《办法》制定各自的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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