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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 明
新法颁发后,必然需要很多与新法管理规则相应的规范修订或制订
企业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所有权而出资用于企业经营的资产。2008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为国有资产管理设置的新规则值得注意。
法律规范体系
按目前规范来看,新法实行后,我国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规范有:
总则性规定
即《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新法”),该法将取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以下简称“旧条例”)。鉴于新法明年5月1日起施行,所以不能在新法颁布时同步废止旧条例。新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人、经营人、以及出资代表人和经营人之间的设置、职责、义务、相互关系、行为规范以及一些原则性基础制度。
基础管理及其他配套规定
新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目前我国此类规定涉及评估管理、产权登记、投资管理、转让管理、损失责任追究以及其他有关并购、产权交易规范中的零星规定。新法颁发后,必然需要很多与新法管理规则相应的规范修订或制订。
新法变化内容
纵观目前现有规定,较之旧条例,新法内容有如下变化:
扩大适用范围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旧条例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新法没有做此排除,只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属于关系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产业,虽然属于需要特别监管的对象,但因新法规定的是框架性的主体规定,这些规定原则上对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
新法与旧条例同样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新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作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旧条例不适用于金融机构而新条例适用,金融机构目前已经有专门业务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授权既有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增加出资企业中董事、高管的兼职、兼任限制
新法针对董事、高管人员规定了两个的兼职限制,三个兼任限制。这方面新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限制与《公司法》的规定大体相似,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公司法未规定的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兼职限制,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的限制。
明确有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新法设“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专章,规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决策程序。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资、减资,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一般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由企业内部的有权主体——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或者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资、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事项,上述决定主体作出决定前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了承担国资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
新法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而根据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所出资企业”和“被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责任主体关系着责任的承担,也有助于职责的督促履行。
增加了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审计。
从新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来看,任期经济审计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而不涉及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再投资的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