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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3省市区取消农业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 12:27  南方周末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公安部陆续报请国务院批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目前,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

  这13个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省市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山东、重庆、四川、广西、云南等,这些省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

  1949以来,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1954年新中国首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58后后则属于控制期,以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分界线。

  1958年1月9日,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称(《户口登记条例》),该法也是目前唯一生效的最高法律层级的户籍专门法律。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注明: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在对《户口登记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时,强调:“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使得有些城市的交通、住房、供应、就业、上学等问题,都出现了一定的紧张局面……也影响了农业生产建设的开展……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市劳动力已经过多……政府正动员干部和学生下乡上山,这就更不难了解要制止农业人口盲目外流的必要。”

  与此相对应的是宪法相关条文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继出台过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四部宪法。1975年的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曾有的迁徙自由的内容,最新版本的宪法内仍然没有此项内容。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户籍管理有所松动,一些地方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一些大城市实行了“蓝印户口”。1998年《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开始实施,根据新形势规定了“购房入户”等政策让大量农村人口落户城市。

  2003年起,全国很多省市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相关规章

  1963年,公安部按照居民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出台规定将全国居民分割成农业和非农业户口。

  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中规定,“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小市迁入大市的,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1994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迁入地市辖区和县公安局签发,迁出地须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 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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